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四章 沿海地区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从事生产、营运船舶的所有者或者承包人,必须持有关主管部门的证件,到县公安边防机关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船舶改造、买卖、租借及报废,凭有关主管部门批件,七日内到县公安边防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