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从事生产、营运船舶的所有者或者承包人,必须持有关主管部门的证

件,到县公安边防机关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

船舶改造、买卖、租借及报废,凭有关主管部门批件,七日内到县公安边防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