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在边境地区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一)测绘、勘探、采矿、科研或者拍摄影视节目;(二)砍伐林木、挖沙、取土、采石;(三)爆破作业;(四)修建工程。有关部门在批准上述活动时,应当征得公安边防机关同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