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普及防震减灾知识,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列入教育内容,并进行必要的防震减灾训练。每年7月的最后1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