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安排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其经费投入总体水平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同级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定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