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地震、火山宣传教育、监测、预防、科学研究、应急、救灾与重建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二)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减轻灾害损失的;(三)取得重大防震减灾科技成果的;(四)在抗震救灾中,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有功的;(五)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