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Repealed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地震、火山宣传教育、监测、预防、科学研究、应急、救灾与重建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减轻灾害损失的;

(三)取得重大防震减灾科技成果的;

(四)在抗震救灾中,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有功的;

(五)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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