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