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恢复重建第四十条已废止地震、火山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