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恢复重建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地震、火山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