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应急救援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严重破坏性地震、火山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省政府和地震、火山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火山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一)交通管制;(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依照前款规定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