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地震、火山应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具体地震、火山应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火山应急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