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应急救援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地震、火山应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具体地震、火山应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火山应急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