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应急救援第三十二条已废止鼓励、扶持地震、火山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可能发生地震、火山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