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严重破坏性地震、火山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省政府和地震、火山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火山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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