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五章 股权设置第三十一条有效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将部分原集体资产折股后量化到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个人,作为职工参加分红的依据。股份合作企业设立后的公共积累,归企业集体共有,但可将部分折股后量化到职工,参加企业分配。量化到职工个人的集体股份,不得继承、转让、抵押,职工调离,或者被企业辞退、开除,或者死亡时,由企业收回。离退休职工继续享受已量化到个人的股份红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