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股份合作企业的职工必须按章程规定认购一定数额的股金。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但职工调离、退休,或者被企业辞退、开除,或者死亡时,可以将其股金全额退还给职工或者其合法继承人,也可以由企业按当时股份价值收购。

企业外法人股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转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