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五章 股权设置第三十二条有效股份合作企业的职工必须按章程规定认购一定数额的股金。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但职工调离、退休,或者被企业辞退、开除,或者死亡时,可以将其股金全额退还给职工或者其合法继承人,也可以由企业按当时股份价值收购。企业外法人股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转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