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禁止下列侵占、毁损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服务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一)擅自迁移、挤占;(二)污损、涂改、覆盖、毁坏;(三)在公共汽车和电车车站沿道路前后三十米内(以车站站牌为准)路段停放其他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品,妨碍公共汽车和电车停靠、通行;(四)在电车触线网、馈线网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广告牌及其他物品;(五)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