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的站点(码头)名称,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根据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