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禁止下列侵占、毁损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服务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挤占;

(二)污损、涂改、覆盖、毁坏;

(三)在公共汽车和电车车站沿道路前后三十米内(以车站站牌为准)路段停放其他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品,妨碍公共汽车和电车停靠、通行;

(四)在电车触线网、馈线网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广告牌及其他物品;

(五)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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