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码头)、时间从事营运;(二)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营运安全;(三)执行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保证服务质量;(四)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的价格;(五)接受乘客的监督,受理乘客的投诉。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