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线路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且未确定运营期限的线路,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考核;考核合格的,授予有期限的线路经营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