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经营者投入的营运车船,除应当符合机动车船国家技术安全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船整洁,服务设施齐备完好;

(二)在规定位置标明经营者、线路名称、行驶路线图和营运收费标准;

(三)在规定位置放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和标明服务投诉电话号码;

(四)无人售票车装有投币箱、电子报站设施,使用IC卡投币的车辆验卡设施完好准确;

(五)空调车装有温度计、通风换气设备;

(六)轮渡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救生设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