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遗体捐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市、区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宣传、登记、接受等工作。公安、民政、财政、交通、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遗体捐献的相关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开展对遗体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