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遗体捐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区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宣传、登记、接受等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交通、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遗体捐献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开展对遗体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