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鼓励遗体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社会风尚。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遗体捐献人集中营造纪念林或者建造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并对遗体捐献行为予以宣传。

对在遗体捐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