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九条有效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代表就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代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