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条有效代表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工作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