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对再次办理后代表仍不满意的、代表多年提出未得到解决的以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组织第三方专家对办理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办理、调研反馈或留作参考的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代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