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对再次办理后代表仍不满意的、代表多年提出未得到解决的以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组织第三方专家对办理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办理、调研反馈或留作参考的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代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