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听取和审议本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议题,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有关专项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和视察。

代表中心组可以根据代表意愿,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重点工作,提出约见本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