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非法占用城镇绿地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但逾期未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二)损毁、破坏城镇绿地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损失价值3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