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退出,恢复绿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