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