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