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