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