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考核。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