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机关、组织的联系、协调,共同研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