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开发的项目按期竣工并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使已经动工的开发项目停工或者拖延施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