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开发的项目按期竣工并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使已经动工的开发项目停工或者拖延施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