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预售商品房,应当签订预售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