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保证所开发项目的整体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