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九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收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但下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二)南昌市人民广场、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