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收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但下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二)南昌市人民广场、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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