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符合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