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土地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块的地面现状、宗地图及按国家法律规定的出让的年限和形式;

(二)项目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三)土地的规划和开发建设、拆迁安置的具体要求;

(四)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方面的要求;

(五)出让底价。

前款项目提出的时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