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城建、房产主管部门拟定方案。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