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代征;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代征。

前款所列的出让金和土地收益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缴入财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