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Chapter 3 土地使用权划拨Article 27In force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代征;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代征。前款所列的出让金和土地收益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缴入财政。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