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四章 权属登记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出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实后,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