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二条有效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地上建有房屋的,由土地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审查。但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省直机关或者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地上建有房屋的,还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