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Chapter 3 土地使用权划拨Article 22In force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地上建有房屋的,由土地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审查。但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省直机关或者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地上建有房屋的,还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审核。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